添加日期:2018年4月17日 阅读:1469
近日,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消息,针对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上海将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并制定更为细化的相关措施。
我们必须意识到,在医药行业这个日趋激烈的赛场上,“医药反腐”仍然是未来发展逃脱不了的关键词之一。
监察委瞄准医药领域
3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对泰州市高港中医院原骨伤科主任李亚东涉嫌受贿案,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有报道指出,这是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在官网披露的**贪腐案件!
无独有偶,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日前也发布了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院长申宝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消息。监察委频频出手医疗领域,是在发出什么信号呢?
事实上,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将原本分散在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责,以及*高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相关职责整合,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
如今,监察委作为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是*高监察机关,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另外,早前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国家反腐败立法,监察法的意义重大。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大幕的拉开,整治力度空前,监察委对医药反腐的狙击,可以说对医药腐败行为的震慑效果不言而喻。医药领域的反腐整治,也许好戏要开场了!
惩罚界线又低了
行内曾有观点提出,因社会转型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相对滞后,导致医疗领域的反腐既缺少相应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引导,也无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因而在惩治医疗腐败问题上,以法治思维来对反腐作出惩戒是当下乃至未来的重要走向。医疗腐败必须迎来更加严厉的打击行为,惩治医疗腐败也需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因为我们可以发现,从上海到宁夏,针对收受回扣的惩罚界线也越来越低:
2018年4月4日,宁夏卫计委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暂行)》中提到,违纪所得金额(价值)3000元及以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017年12月29日,安徽省卫计委公布《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实行)》。其中规定,查实受贿5000元以上,有行政职务的,一律先免职。
2017年9月15日,上海开始实施的《上海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中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由所在医疗机构给与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与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小心,别撞上枪口了
而这样的做法在业内也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事实上,无论是“5000元”还是“3000元”的所谓回扣底线,归咎到底也只是个数字而已,大可不必因某些博人眼球的标题而过多讨论。真正值得引起思考的是什么呢?大概是这个数字背后,医药腐败屡禁不止、商业贿赂遭群众反映热烈等问题给各地政府带来的焦虑与无奈。
医药行业近几个月来,可以看到不少医院院长倒在受贿上的新闻,其中更是不乏一些为医学事业作出过杰出贡献的人才。可以说,医疗反腐一直都在以相当大的力度深入推进中。要警醒的是,目前在政策上虽多见反腐红线是压在医疗工作者的头顶,但子弹终归是会落到药企身上的。
4月3日,某药企发布公告称,该公司董事长因个人原因被要求协助调查,暂时无法履行董事长相关职责,由总经理代其履行。此消息出来后,在医药圈更是引起了“老板去哪里了?”的一番调侃。而据相关媒体报道,这位董事长的“消失”或与药品购销腐败有关。
不管承认与否,医药行业内的不合规营销事件基本已算不上是什么“新闻”,药企要收紧合规的话题年年讨论,带金销售的消息却从不间断。
因而有**大胆假设:也许建立药企行贿惩处机制才能从源头上斩断腐败链条。他建议加大对医药企业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步建立对医药企业行贿行为的惩处机制,引导企业建立规范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推广体系,从而寻求良性竞争。
可以想见,随着医药代表备案制的逐步落地,医药反腐高压将会越来越重。李嘉诚先生说过:“鸡蛋,从外打破是食物,从内打破是生命。”在外界的压力之下,主动出击,脱离束缚也许才是真理。转型学术推广,宜早不宜迟。
文章来源:医药观察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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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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